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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西省出台意见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

    信息发布者:慧之音
    2016-12-05 09:16:55   转载

    三类人员可享政府救助供养


    11月30日从省政府获悉,我省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今后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都可以向当地乡镇(街办)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。从审核到审批,40个工作日有结果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,将不低于低保的1.3倍。


    《意见》明确,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:无劳动能力,无生活来源,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。《意见》规定,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:提供基本生活条件、提供疾病治疗、办理丧葬事宜、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、给予教育救助等。


    怎么才能成为政府托底供养的特困人员?首先要向政府提出申请。《意见》规定,今后,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,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,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。递交的相关材料要书面说明劳动能力、生活自理能力、生活来源以及赡养、抚养、扶养情况。

   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。受委托的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进行审核。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。


    乡镇(街办)以及村(居)民委员会,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,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,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,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,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。


    对同时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救助、最低生活保障三项政策中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人员,可选择就高享受一种保障。据《山西晚报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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